法律问答

晚上23点下班,第二天下午15点上班,中途13点因病突发死亡算不算工伤

2018-11-04 07:07:2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属于工亡。 先申请工亡认定,在申请劳动者仲裁,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工亡赔偿范围: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死亡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增加10%。
    4、直系亲属料理丧事,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等。
  • 职工下班后突发疾病死亡属于因病死亡。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职工下班后,已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不能认定为视同工伤,应当按因病死亡待遇处理。由用人单位和养老保险基金按所在省市职工因病死亡待遇规定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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