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工伤认定书是2010年二月一日下达的,我是4月做的劳动能力鉴定,五月被认定为6级工伤,而用人单位6月才不服工伤认定进行行政复议,7月底行政复议维持劳动局的工伤认定,2010年11月进行的工伤赔偿仲裁,用人单位不服仲裁的部分金额,2011年3月一审法院审理结果维持仲裁赔偿金额,现在用人单位不服一审上述到中级人民法院,理由是: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不合符法律程序(在劳动仲裁时用人单位也没有异议),二审法院会作出怎么样的判决?我该咋办?

2018-11-05 23:38:1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
    劳动能力鉴定受理范围最新规定:
    1、工伤伤残等级鉴定
    2、因病办理病退鉴定
    3、委托鉴定
    3-1非法用工、童工及聘用退休人员发生公伤;
    3-2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委托超过工伤认定时限的;
    3-3因公负伤职工旧伤复发有争议的因果关系确认;
    3-4因公负伤与疾病界限不明的因果关系确认;
    3-5外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
    3-6法院、劳动仲裁、信访等部门委托按工伤鉴定标准鉴定处理的;
  • 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 申请仲裁的日期。   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1、申请人向市政务大厅人社障局窗口申请;
    2、市政务大厅人社局窗口审查,符合条件受理;
    3、市政务大厅人社局窗口转医疗检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窗口汇总检查意见;
    4、市政务大厅人社局窗口组织召开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小组会议提出评审意见;
    5、银川市人社能力鉴定委员会召开鉴定会议,作出鉴定结论,劳鉴委主任签发;
    6、市政务大厅人社局窗口将结论送达申请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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