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爸是淮安一家化工机械厂职工,分配到南京一家公司上班(合同是跟淮安这边签的),2010由于工友操作不当照成我爸受伤,经鉴定是9级伤残。一开始不知道要做工伤认定,过了时间才去做,但是没批下来。后来厂方答应私了,愿意赔偿5万元(口头协议,无任何签字手续),达成协议后就掐了我爸的工伤带薪休假工资,至今一年多未收到工伤赔偿款,厂方一直以各种借口拖欠我爸工伤赔偿款,现在我想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案件法庭还会受理吗?现在手头证据只有《淮安市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签订表》里面有厂方的盖章。还有一份淮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结果是九级

2018-11-07 11:14:2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工伤保险条例nn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n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n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n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n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n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n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n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认定为工伤十级怎么赔偿,十级伤残的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凭单据据实结算。  
    2、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住院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后为停工留薪期,该期间单位应按工伤前工资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满不上班按病假处理。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各省规定有差别,多数情况下至少计算到劳动能力确定之日,即一般情况下应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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