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想咨询一下家庭纠纷的事,就是家庭债务纠纷还有孩子的归谁抚养的问题

2018-11-08 07:54:0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 试行 ) 》第 42 条规定:“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 ,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 , 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 , 其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据此 , 家庭共同债务 , 除因家庭全体成员共同生活需要 , 如建房、赡老育小、医治疾病所引起的共同债务外 , 家庭成员共同从事个体经营、农村承包经营 , 或者虽以其中一人登记经营 , 但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有 , 由此所引起的债务属于家庭共同债务。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 , 如果查实夫妻双方或一方所欠的债务属于家庭共同债务 , 应由其他家庭成员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 , 则该项债务不能与离婚案件一并处理 , 应中止离婚的审理 , 另案析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份额 , 再并案处理。
  • 子女有权向其父母领取合理必要的生活资助,直至其达到法定年龄或结婚、服兵役、或生活可以自立。
  • 子女抚养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即小孩的抚养权关键是看小孩由谁抚养对小孩的成长生活更为有利。 不满2周岁的小孩,原则上随女方抚养为原则。子满两周岁未满十周岁的,一般由对其成长有利的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孩子满十周岁的,归谁抚养还要征求孩子的意见。 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未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求抚养费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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