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于07年进入某企业,08年3月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给缴纳养老、工伤、失业,10年生孩子,11年单位统一报销生育保险时,因未给所有员工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而未批(我的生育保险到10年以前的只给缴纳了3个月的),11年开始给缴纳医疗,我于12年解除劳动合同,想问一下,单位是否应该把我所有的保险给补交到辞职的月份?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给补交到什么时候?我只有这一份保险,还能报生育保险吗?

妇幼权益
2018-11-16 06:15:3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享受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广州市户口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发放标准
    注:生育保险津贴:生完小孩五个月内办理,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
    1、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
    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贴

    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二)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10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10(天)。
  • 社保局方面表示,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为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可以办理补缴,允许用人单位补缴不超过两年的医疗保险,补缴后年限可合并计算,但是补缴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补缴后新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因为用人单位应缴未缴导致参保人中断的才可以补缴。
    并且,补缴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补缴后新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 一、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申请人提供资料:a、计划生育证明(即准生证)b、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即出生证)或户口簿c、诊断证明(生产医院开的生产证明,出院时开的)、费用凭据(出院时打印的)
    d、本人身份证(代办的提供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e、属异地或境外难产提供住院费用明细f、属异地或境外剖腹产提供:
    (1)手术证明
    (2)费用凭据
    二、到医疗生育待遇审核部门办理(社保局)

    三、 符合条件即可办理,凭办理凭证即可到银行领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