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5年我提出劳动仲裁,但以超过时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因超过1年被驳回,上诉中院也是超过1年被驳回!请问我该怎么办?

仲裁
2018-11-16 07:00:5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在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在有正当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法作出裁决,驳回起诉。但是一定要符合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不能肆意的进行驳回,否则会侵害起诉者的权利。
  • 按照《劳动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 你可以收集你曾经向用人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主张过权利的证据,然后再重新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如果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在收到申请书5日后不予答复的)。诉讼时效的效力就是指诉讼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8条的规定,这种法律后果表现在:
    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即权利人丧失了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
    2、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起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的规定,权利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予以受理,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不予受理。因为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才能查明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当然,如果有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没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则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则依法认定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予以延长,以便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3、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这就是说,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强制保护。但是,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法通则第138条)。而且基于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存在,义务人在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实体权利本身已因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则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所以,应该是驳回诉讼请求,而非驳回起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