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中秋下班后公司聚餐,让我弟(非公司驾驶员, 有驾驶证)开车, 聚餐结束,领导让我弟把他另一个聚餐地点, 回途出交通事故。我弟打了120, 同车人员打了110,等救护车赶到把伤员抬走(110还没到),我弟的领导也到了, 领导到后让我弟把车开回厂里, 自己留下。 后来领导自己也走了。 半小时候,交警打电话过来,我弟和他领导一起去处理事故。有两个问题:1.请问我弟属于肇事逃逸吗?如果是要怎么处理?2.请问是属于职务范畴吗?如何划分责任?

2018-11-16 07:56:2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对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最高院的《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这就可以明确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来规定的。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虽有交通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或者交通行为在所造成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的,或者在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等《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属于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 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 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 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 1.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方逃逸的,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而且逃逸后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现在这个情况您应当立即向法院或交通监管部门进行申诉,事情托越久责任越难认定与取证。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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