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要咨询的问题是我2000年结婚的当时在外打工结婚证是男方家里人帮办的,都没我们的签字,也没填我的身份证号码,我们两年多感情不合已分开,现有十多岁小孩,去年我回去民政局档案局查过我们的结婚证查不到记录,但现在户口已 遣 至男方所在地,而且户口本上填已婚,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处理?谢谢!

2018-11-16 13:13:0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 现在国内的户籍和婚姻登记还都没有联网,有些地方有电话查询热线。
    2.你可以到他(她)的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查询他(她)的婚姻状况!
    查档必须是当事人或公安机关的人,婚姻档案是个人隐私的事,非当事人不可以,提供身份证就可以了。
  • 结婚登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领证所需材料:
    1、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复印最好到民政局复印,因为是有格式要求的)
    2、3张大2寸免冠合照(可拍好带去,要红色背景的哦;也可以到民政局即拍即取)
    3、少许现金。(结婚证工本费9元、证件复印、拍照等费用需要自理。)
  • 结婚登记手续:  
    (1)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男妇双方或一方须排除下列情形: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自愿的;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麻风病或性病未治愈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不设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下同。)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离过婚的申请时,还应持离婚证件。  
    (2)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了解,对符合婚姻和有关规定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以及不符合婚姻法和有关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进行婚姻法的宣传教育。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合婚姻法和有关规定的,也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