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厂家促销员(长促)在永辉超市上班,工资厂家给,超市天天让我们晚上加班帮他们上货,无偿劳动这合理吗?遇到盘点还要做到通宵,而且如果我们不做,他动不动就说让我不要在这里做了,他说了算吧!

2018-11-16 17:56:1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3

    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
    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
    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论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依法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对于无偿加班,劳动者当然可以拒绝。如果用人单位以此停止劳动者的工作,或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都是违法行为。
    对于用人单位调动劳动者工作地点问题,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地点和工作单位的的,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否则就属于违法。劳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一般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仲裁。
    对于不受理仲裁,或对仲裁不服的,劳动者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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