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难道点对点传播(比如QQ方式)传给一个朋友艳照也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如果不够成,那请问,为何前段时间炒的沸沸扬扬的李宗瑞性侵案中,他一共犯了三罪,其中有一罪就是因传给好友“艳照”而被判传播淫秽物品罪呢?

名誉毁谤
2018-11-22 08:38:3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第十六条 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数额、数量标准的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标准, 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
    (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
    (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坚决依法打击。因此如果涉及该罪名的,会被依法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进行相应的处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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