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贵阳的 因为在武汉娱乐场所里,我负责收纳赌资,在公安机关查获后,我被送到了武汉看守所,但没有签逮捕书,在37天内我就出来了,请问这种情况我会不会被记录不良的个人档案,因为以后孩子要考公务员 怕对她有影响,在此咨询 谢谢回答!

2018-11-22 09:50:4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看守所送东西流程:1一般情况在案件没有审结前,是见不到本人的。(委托律师除外。)
    2、送钱,看守所程序是,明确送给谁的,进行登记,出具收条。然后入记使用人名下账户,由其使用。
    3、离开看守所时根据账目,进行结算,将余额返还。
  •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 刑事拘留主要是将嫌疑人送至看守所拘留,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问嫌疑人时也需在看守所进行审问。刑事拘留关押的最长时间是30天,如果侦查机关认为应当逮捕关押的,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前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应在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拘留加审查逮捕的时间最长37天。
    如果决定逮捕的继续关押,如果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应当释放,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理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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