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在一家公共文化事业单位,今年国庆节必须加班,不论各人工资高低,一律每人每天发加班费300元/天,请问这样职工拿了加班费,是否今后还可以申请调休?

2018-07-12 16:59:5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劳动争议一般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只要你说加了班就可以了,单位需要提出证明你每周上5天班,每天8个小时(考勤记录必须有你的签名确认才能有效),否则就说明有加班事实存在。你只要证明和单位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就可以了(如工作证、工资单、劳动合同等)。
    2、就是加班一个小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会支持你的。不过劳动法规定的情况是:每天加班不得超过3个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如过你每月的加班超过了36小时,就可以以单位强迫加班为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加班工资,支付经济赔偿金。
  • 对于加班费的标准计算,可以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支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加班费: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 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 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如果公司没有按照上述标准支付足额 加班费的,视为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您有权随时与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拖欠的全部加班费。 建议员工如果与公司无法就此达成协商一致的,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或起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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