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女方怀孕4个月并且临近结婚时男方悔婚,还要女方把孩子打掉且索要订婚时的礼金,女方应返还一切吗?

2018-11-23 16:03: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订婚具体情况视各地风俗来定,一般来讲订婚都是比较简单的。但是订婚需要准备的东西却是必不可少的。
    女方:一双红鞋(最好短根的)、新的内衣、租婚纱、定早妆、订花(一束红玫瑰,一束百何花、胸花)一个红盆里面装有(一对化装镜,一双牙膏牙刷、一对香皂(盒)、如果不麻烦就再加点洗潄用品(洗头的之类的)、男女双方还要各准备一条红色的腰带(布条的也可,当天带上)一盏台灯(灯泡要红的,小舅子送灯到新房)。
    男方:一套西服、一条红领带、新内衣、一双皮鞋、婚车(车花)、汽球、喜字、订席、印请柬、一扇排骨、两颗大葱、四双红筷子、乐队、红包(压床四个、男女双方家长各一个、如有小舅子两个(一个改口、一个点灯)。
    还有现在情况下最好在订婚的时候准备好订婚戒指。都要结婚了,不要因为一点小钱弄得大家心里别扭。结婚就是要高高兴兴的,男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不要太小气。
  • 具体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
    (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
    (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
    (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本身就很差,不能维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单位给予经济帮助,给付彩礼后其生活就更加困难了,应认为被告的这种生活状况,属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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