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工伤鉴定结果没出来,去上班会怎样?有什么影响?是工资高,还是误工费高?上班有误工费,以及其他补助吗?上班,那停工留薪还算吗?谢谢

2018-11-24 10:11:2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当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时,为之后申请相关赔偿,应及时进行工伤鉴定。工伤鉴定的步骤如下:

    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于每周
    一、
    二、
    三、五来做鉴定;

    3.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0元鉴定费。如材料不全,由我办出据委托诊断后,再来鉴定;

    4.鉴定办于每周四定期召开鉴定会,做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

    5.自鉴定材料收下登记之日起15日后,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 如何确定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个概念,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伤情稳定后会及时去做劳动能力鉴定,如果能够继续工作的,劳动者会在劳动能力作出后及时恢复工作,对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并无大的争议。
    但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本案的这种情形:劳动者的伤情早已稳定并能够正常工作,但是却没有去做劳动能力鉴定,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距离其复工之日已经相距了很长一段时间。
    因此,劳资双方往往产生争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根据上述规定,停工留薪期的期间应当自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开始,至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评定后结束。
    由于对于停工留薪期的计算方式的规定并不明晰,因此,在对该条的理解上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停工留薪期应当截止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这一论点的依据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这种观点可简称为“鉴定截止论”。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停工留薪期应当截止于劳动者可以正常工作之日,这一论点的依据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这种观点可简称为“复工截止论”。
  • 工伤赔偿须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三个必经阶段。很多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工作证等证明,还往往需要劳动关系的认定。
    工伤赔偿的种类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若因工致残,还包括: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若因工死亡,还有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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