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于1993年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并与1997年取得残疾三级,请问现在应该怎么认定工伤?由没有哪条法律规定工伤认定没有失效?


拜求诸位了

2018-11-24 11:00:2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 一、在员工和单位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时,员工出现事故即可申请工伤认定,和员工是否临时工没有关系,同时只要建立劳动关系就是单位的员工,在法律上是没有临时工的说法的。
    二、员工在工作时间私自外出,发生交通事故,并不能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能判定为工伤。员工发生事故时并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也不属于工作关系,那么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三级工伤: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凡符合
    5.
    3.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偏瘫肌力3级;
    4)截瘫肌力3级;
    5)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6)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7)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8)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0)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1)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等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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