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刚刚在8月16日来上班,当时我同意在9月15日支付半个月的工资。因此,在9月15日,其他老员工得到了工资,我的工资没有得到支付,他说新员工没有得到工资,我现在应该做什么。

2020-09-23 22:06:0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 用人单位不发工资的劳动者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仲裁解决。
  • 用人单位不发工资的,劳动者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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