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你好!
我家新修的房子包给了当地一个包工头,在修建过程中,包工头手下的一名工人从高处不慎坠落,摔断了脊柱造成了瘫痪,到目前位置,工人的各种费用都是包工头和我们平摊的,前前后后已经给了好几万了。现在受伤的工人要求我们和包工头各赔偿20万,我觉得很不合理,认为应该包工头负主要责任,我们和受伤工人负次要责任。
我的理由如下:我只是把工程包给了包工头,并且该包工头有合法有效的包工资质,受伤的工人是他找来的(工人和包工头之间应该有协议或者合同,和我之间无任何协议、合同),建房过程中,包工头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工人安全再加上工人的过失才造成了这次事故。
我们现在想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请问律师,依照法律,包工头、受伤工人和我们按比列应如何分摊责任?

2018-11-24 12:04:2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既然是工伤,正常程序是需要公司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公司没有申请,员工可以在受伤之日起的一年内,到单位所在地的社保站申请工伤认定,之后鉴定具体的工伤等级,根据工伤等级要求公司赔偿,如果公司不赔偿的话,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维权。
  • 雇主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显示:雇主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根据过错承担责任,故,用工单位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3)、无论是劳动合同形式的用工关系还是劳务合同形式的用工关系,本质上都是通过使用他人劳动扩大雇主或用人单位的劳动范围或事业经营范围,用人单位或雇主随着劳动范围的扩大而获取收益,但同时也增加了提供劳务者因此受到损害的风险,从风险与利益相一致的原则,雇主应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
    (4)、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以外,也存在各种形式的用工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标准赔偿,而工伤责任对于用工者来说,是无过错责任,故雇主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5)、我方在履行职务行为时,作为用工者的管理方,管理存在重大失职,在明知我方年老体弱,驾驶室能坐人的情况下,而未安排我方坐驾驶室而安排坐到装满沙土的车兜中,且在事故发生后并未主动报警、未主动联系急救中心,未履行相关安全保障的附随义务,致使我方错过最佳治疗时间,造成伤残,作为雇佣者,明显比提供劳务者具有减少损害的优势地位,却未完全履行管理者的善良注意人的义务,故雇主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 系工伤,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要求公司赔偿。第一,申请工伤认定。第二,根据工伤认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明确赔偿标准。第三,根据鉴定等级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数额。
    第四,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并可要求肇事方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流程及问题可热线或到所咨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