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案件提交给检察院后,若对原来的伤情鉴定报告存在质疑,可否提出重新鉴定?若此时受伤的人找不到了,进行不了重新鉴定,原来的鉴定报告效力如何?可否作为证据提交法院?(注:公安机关保证会将受伤人控制在他们的控制范围内,可是现在找不到人了,公安机关是否有责任?)

2018-11-24 16:14:2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只要犯罪嫌疑人符合条件的就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 一、调查取证
    辩护律师对于证人证言的调查取证,要注意方式方法,对于辩方证人的取证,要两名律师同时在场,认真记好调查笔录,若有可能,最好同步录音录像。对于控方证人的取证,一定要经办案机关同意,实践中,大多数办案机关是不会同意的。因此,笔者认为,无论是辩方证人还是控方证人,最好的取证方法就是申请其出庭作证。
    对于存放于国家机关且可以对外公开查询的证据,比如工商登记资料、土地房产登记资料、车辆登记资料等,辩护律师可以放心大胆地去调取,这个不会有什么风险。对于存放于国家机关但不提供对外查询的,辩护律师只能申请办案机关依法调取,此时应提交书面的《调查取证申请书》,而不能仅仅口头申请。
    有的时候,律师调查取证遇到无法获取原件或者原物的,或者自行对案发现场进行调查的,还可以借助公证的方式,由公证人员全程陪同,对取证的过程和取证的实物、现场的状况和照片等进行公证,以公证的形式来强化证据的真实性。
    二、接收证据
    上面所说的调查取证,是指律师积极主动地去获取对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面临被动地接收证据的问题,比如嫌疑人家属,嫌疑人所在单位,本案证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士,主动将持有的证据提交给律师。
    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要做好证据接收工作,以接收书证为例,比如涉嫌合同诈骗的嫌疑人家属将嫌疑人放在家里的合同、补充协议、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票据等提交过来,律师此时应由二人一起接待,记好《证据接收笔录》,在笔录中要记明证据提交人的详细身份情况、所提证据的准确名称、页数、来源、主要内容、是否原件等,并应要求提交人对所提证据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明确向其提示伪造证据和提供虚假证据的法律责任,让提交人在笔录上签字按手印,尤其在重点提示之处按手印确认。另外,对于接收的每份证据,还应当让提交人在每一页的背面签字按手印。
     实践中,对于案件影响重大的证据,也即通常所说的关键证据,提供证据的人往往会担心证据的毁灭或者丢失问题,此时,律师可以建议其到公证处对证据进行公证,以避免发生证据灭失时所引发的不利后果。
    证据流转的环节越多,遭受污染或者灭失的风险越大,因此,有的证据,如果律师认为由持有人直接提交给办案机关效果更好,则可以建议其直接提交给办案机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