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
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
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卖车不影响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为实践操作方便,建议保险单暂时不予更改投保人。
三、如确需卖车时一并更改保单投保人,请保留好批单和原保单复印件(尽量能看清楚保单上的章);同时,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单都交一份给交警,作为事故认定的卷宗档案,今后律师可以到交警队作为国家机关档案调取,依法可作为
证据使用,免除你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