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09年1月21日签署历时2年的合同书,2020年1月21日合同到期后大家并沒有再次签署合同书,但我还是在公司上班,三月把我裁人了,在该企业工作中的2年里,它沒有按照规定帮我交纳一切商业保险,月薪1500元。想请大伙儿给我制订一份仲裁申请书,包含请求事项及客观事实原因。越详尽越好。

仲裁
2020-09-30 10:17:1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当事人对于租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依照本法第61条仍然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应当在解除合同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转为不定期租赁
    综上所述,你与出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到期后,你继续使用租赁物 也就是房屋,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但是转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但是出租人应当在解除合同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以给承租人一定的时间搬家。
  • 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前线合同,公司不同意属于违法可以要求赔偿。
  • 你应尽快向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注意保留证据),公司不续签应支付你双倍赔偿金,具体电话咨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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