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单位的房屋因甲乙双方子女的婚姻关系而原已存在,经协商,乙方以甲方的名义,以低于市场价格的内部购买价格,使用甲方在该单位的住房分配额度支付了该房屋,享受了甲方单位的福利待遇,未办理房产证。现在,针对甲方和乙方子女的婚姻不幸,如果甲方要求收回财产,应该采取什么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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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明确,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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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满足以下条件的女职工在45岁才能办理退休手续:
1、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3、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注意,如果是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或者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不管是男职工还是女职工,均不受年龄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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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尽快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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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种情况按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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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