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恋人是信用社的员工,为主任担保19万贷款,从2009年5月到2012年5月期满,中间主任利息不明,所以从2011年10月开始信用社扣除我恋人的工资来偿还利息。 借贷的时候,只在担保人的地方签名,没有约定。 妻子现在是否承担着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是如何到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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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责任承担如下:
1、一般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经法院审判或
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并经依法强制执行,借款人仍不能返还借款时,出借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无论借款人有无能力归还借款,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
保证范围内承担返还借款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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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