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家有律师 :您好!
我与他父亲陈*是属于未婚生育了我儿子(陈**)2011年10月30号,当时是在广州生的,那时候我没多想,所以出生证上的名字是跟他姓,在我怀孕期间,他另外跟一个女人在一起,叫什么我不清楚,只知道我儿子比她(那个女人)的女儿大半岁多,也就是他同时与两个女人在一起,都生了孩子,这些是在我2011年底回醴陵后才知道的情况,后来我跟他的感情就破裂了,我儿子半岁时感冒发烧在医院检查发现了他患了先天性心脏病房缺损和右侧隐睾,从我回醴陵,他不再付过任何费用,包括他知晓陈振文得病,到今年我儿子5岁,我跟他断了联系,我想请问我要跟他改名字,改成跟我姓,那走什么程序,谢谢律师!

2018-11-30 08:58: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协商解决,协商好后、写下分手协议即可分开。
    2、“孩子怎么办?”: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就孩子抚养、财产分割问题起诉。孩子如果是2周以下,应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一般是男方收入的20%-30%);如果是2周以上:哪一方的条件好些就归哪一方抚养、另一方拿抚养费。
    3、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原则是:能证明是谁的就归谁。
  •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也就是说当该子女成年后,是否变更姓名及变更何姓名则由该成年子女自己决定,任何人不得横加干涉,这是对于成年公民来说的,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说,父母一方能否擅自更改其姓名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81年8月14日[81]法民字第11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涵》中明确指出:“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单方面决定将子女姓名予变更,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对于单方面决定子女姓名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9条的规定虽然针对的是父或母单方将子女姓氏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这样一个具体情况,但它所依据和确立的是一个基本原则:父或母无权单方面变更子女姓氏为第三人姓氏。
    依据该原则,这种单方面变更子女姓氏的行为是无效的,行为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恢复原状,即恢复子女的原有姓氏。
  • 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如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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