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A男与B女于2007公开确定恋爱关系,两人于2008年在女方家举行婚礼(传统风俗向女方所以亲属派贴宴客)但因特殊情况没有登记领证,并于2009年生育一个儿子。在B怀孕7个月时,从A口中得知,A的前女友C同时也怀了A的孩子且同在2009年生育一个儿子(原来A在得知B怀孕前就已知C已怀孕)。但是在B与A确定恋爱时,A告知与其前女友已无关系,但事实A与C却一直保持关系,所以B一直都被蒙在鼓里不知情。现在情况很混乱,A只能与一方继续,A向B承诺等其处理好和C的关系后会和B登记,但半年已过还是没任何进展,B因为A的欺骗和有意隐瞒伤透心,决定解除与其关系。

问题:

1、刑事上A是否构成重婚

2、民事上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补充:

    1、B的家人在得知B怀孕后多次要求A尽快与B登记领证,A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直至其隐瞒不了与C的情况后发生上述情况;

    2、A转述C是与其在感情破裂后单方要求A做受精手术受孕的,如果A决定与B一起,C可以起诉A重婚吗?

   我是B的姐姐

2018-12-02 10:13: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是否构成重婚,需要具体分析,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一)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
    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二)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
    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 起诉重婚罪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重婚罪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 重婚是破坏国家婚姻制度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证据确凿的重婚行为要依法定罪处罚,运用法律的手段,保护一夫一妻制度。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构成重婚须具备两个要件: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或者说前一婚姻关系仍然有效存续。这是构成重婚的前提条件。如果双方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是未婚、离婚或丧偶的人,自不构成重婚。如果一方或双方虽有婚姻关系,但其婚姻已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亦不构成重婚。但是,对于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在其婚姻未被依法定程序宣告无效或撤销之前,仍属于有配偶的人,若与他人结婚,则构成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称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称为事实上的重婚。由于法律上的重婚不易实现,故现实生活中事实上的重婚为重婚的主要表现形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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