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朋友的父亲退休两个月后,在车祸中不幸身亡。我朋友已经20岁,爷爷奶奶均有退休工资,但是其母亲常年卧病在床且无单位无低保无退休工资,我朋友的母亲可否申请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并且,我想知道湖北省武汉市关于遗属补助的标准。

2018-12-03 13:15:3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子女每人每月30%。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每月领取。《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 凡持有非农业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达不到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城市困难居民,不论其年龄、职业、健康状况、住所、单位性质如何,都应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低保待遇:
    ⒈非生活、上学、工作等必须的原因,办入本旗县市非农业户口不满五年的;
    ⒉家中有固定电话,且月话费超过40元的;
    ⒊拥有汽车、非营运摩托车、贵重手饰、移动电话、空调、电脑等高档消费品及饲养观赏宠物的;
    ⒋家庭月电费支出超过30元的;
    ⒌进行餐饮、娱乐等高消费活动的;
    ⒍因家庭成员游手好闲、好吃懒做造成生活困难的;
    ⒎人均私有住房面积(建筑面积)超过30平米以上的(因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特殊困难的除外);
    新建住房、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⒐有出租营业性门点的;
    ⒑因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⒒出资安排子女借读、择校就读的;
    ⒓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不配合社区居委会、办事处及审批机关调查核实的;
    ⒔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就业介绍或不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的;
    ⒕经查三个月不领取低保金的;
    ⒖存款数量无法明确、隐性收入无法核实,尽管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经街道或社区评议委员会表决不应纳入的;
    ⒗有购买股票或其它投资行为的;
    ⒘有多名法定赡养人,且法定赡养人中有一户有赡养能力的;
    ⒙有法定抚养、扶养人且法定抚养人和扶养人有抚养、扶养能力的;
    ⒚人户分离的人员,享受户籍所在地低保待遇一年以上,仍在本旗县以外居住的;
    ⒛其他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 一、补助原则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根据困难情况给予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二、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系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遗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五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未满十八岁或虽满十八岁,但尚在大学、中专、技校和普通中学学习或因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弟、妹)未满十八岁或虽满十八岁,但尚在大学、中专、技校和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补助费标准 l、死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一律以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作为计算基数。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原则上执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如当地标准高于省政府标准的可按当地标准执行。若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调整时,从下一个月起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3、死者遗属一般每人每月按80%领取(余数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计算)。
    4、死者系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父、母和配偶按100%领取。
    5、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按100%领取。
    四、具体问题
    1、死者配偶另行结婚后,其本人原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即予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仍由原支付单位继续发给。
    2、享受定期补助或未享受定期补助的遗属如遇特殊困难,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视其困难情况,适当给予临时救济。
    3、未转正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家庭确有困难的,可由死者原工作单位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
    4、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有变动时,应从迁移之下月起,改按迁入地的标准执行。
    5、过去已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从本文下达之下月起改按上述标准执行;过去未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如符合本规定享受补助条件者,从批准之月起给予补助。本文下达后死亡的工作人员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从工作人员死亡之下月起执行。
    6、工作人员离退休后死亡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也按本规定执行。
    7、符合离休条件而未办离休手续即去世的人员,其无工作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执行晋人险字〔2000〕9号文件所规定的标准。
    8、要加强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日常管理工作,享受补助的人数、条件等情况有变化时,应按变化后的情况及时重新确定。
    五、审批权限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由死者遗属本人申请并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省直单位报主管厅、局审批;市、地所属单位,报市、行署人事局审批;县所属单位,报县人事局审批。
    六、经费开支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临时救济费,按现行体制规定由各级财政负担。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费项下支付,事业单位在事业费项下支付。
    七、本规定从发文之下月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即行废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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