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工伤脸部烧伤没有达到十级工伤有赔偿吗?脸部表面的皮掉后会留下红印不知道多久才会恢复,在没恢复之前工伤假期还有吗?

工伤索赔
2018-12-03 17:43:3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虽然没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只要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然可以按照工伤赔偿标准赔偿。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确认了劳动关系不依赖书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扩大了劳动保护范围,对不签定劳动合同的雇主有了更大约束,更多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下列证据有助于对这一关系的证明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因此在以上情况存在的前提下,即使单位同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可以依法采取措施获取赔偿。

  •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单位承担);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单位承担);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你们当地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5.工伤赔偿:
    (1)如果继续在单位工作,不辞职的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工伤为9个月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2)如果选择辞职不干了的话,在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同时,还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承担)。具体的金额有你们当地制定,地区不同,赔偿额度也不同,你可以拨打12333咨询一下你们当地劳动部门。
    6.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追问或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 工伤十级怎么赔偿,  
    1、医疗费:凭单据据实结算。  
    2、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住院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职工工伤死亡能赔多少钱  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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