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下,我有个朋友,骑车把一个骑电动三轮车的看人撞到了,主要是那个老人违规行驶,出了事故,我朋友就带他去检查,在县级医院检查,医生说没问题。过后那个老人自己去区卫生所报了一个住院和打点滴,费用是2380元。现在处理的时候,那个老人叫我朋友拿一万二出来。出事故的时候,我朋友因为没有驾驶证,所以就报了他哥的驾驶证。处理事故的交警中队副中队长,和那个老人是亲属关系,现在叫我朋友拿一万二出来,说如果不拿一万二,就报销我朋友他哥的驾驶证。请问下我们这边该怎么做?
-
对交警划分事故责任不服的,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申诉:
一、申请复核。
1、当事人对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3、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二、诉讼解决
交警下达的事故认定书在诉讼中是作为证据使用的,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如果对交警的认定或者复核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法院诉讼阶段提出重新认定事故责任申请,以法院终审判决为最终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
根据我国《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同时,根据我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5)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6)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7)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8)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