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我的一个农民工朋友于2013年4月份在工地上眼睛受伤,当时准备找公司解决,但是当时的包工头答应由他负责,期间他出了所有的医药费,答应了赔偿三个月的务工费(至今没有给完),去年的时候受伤的眼睛就出现了血斑,但是眼睛无异样,现在眼睛出现了角膜溃疡,主治医生说这个可能跟之前的受伤有关,之前受伤的时候医生有提到后面可能出现后遗症的问题,但是当时没有跟负责人协商这个事情,现在医生说可能需要手术,考虑到手术以及后期可能会产生高额的医药费用,我想咨询一下您这个事情接下来我们可以采取哪些方法把损失降到最低,可不可以通过诉讼找当时的负责人让其支付部分后期的费用

2018-12-05 21:39:2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侵权损害赔偿原则:

    一、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指的是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三点:


    一、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即赔偿责任的大小,只能以实际损害作为标准,全部予以赔偿而不是以过错程度或者社会危害性大小作为标准。只有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时候,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才起重要的作用。


    二、全部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三、全部赔偿应当包括对受害人为恢复权利、减少损害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损失的赔偿。

    二、财产赔偿原则

    财产赔偿也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之一,是指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

    确立财产赔偿原则的根本目的有以下三点:


    一、对于财产损害,只能以财产的方式赔偿。


    二、对于人身伤害,也只能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而不能用类似于同态复仇的方式进行补偿。


    三、对于精神损害,无论是否造成经济损失,都应当以财产赔偿。

    三、损益相抵原则

    (一)损益相抵的概念及特征

    损益相抵,亦称损益同消,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赔偿原因获得利益时,应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

    损益相抵的三个法律特征是:


    一、损益相抵原则适用于一切损害赔偿责任确定的场合,不仅是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则,也是违约损害赔偿的规则。
  •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
    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要是工人受伤的,都可以找包工头、其挂靠的建筑公司、发包人要求赔偿。如果协商不成或无人赔偿的,就应该及时委托建筑工程律师协助处理,积极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索偿。
    只要属于工伤的,可以要求承包方或者发包方给予工伤待遇。要求包工头按照人身损害赔偿也可以,但一般执行起来有难度。如果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发包方或者承包方进行赔偿,对方有赔偿能力,执行起来相对容易。
  •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1,属于工伤,先申请工伤认定,鉴定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单位为你缴纳了工伤保险,该工伤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单位没有为你缴纳工伤保险,全部工伤保险赔偿,由单位全额赔偿。
    该工伤赔偿,单位拒绝支付的,你应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赔偿,不服劳动仲裁时,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工伤赔偿。2,在一个月之内单位不申请的,在一个月之后一年之内你或者你的近亲属、工会组织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3,切记:申请工伤认定和申请劳动仲裁一般都只有一年的时间。4,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也在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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