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要质询的是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交警队已经把事故责任书下发了,一共是3个人,我是无责任的其余的一个是主要责任一个是次要责任。在今年的6月18日开的开庭,当时法官让我们调解,后没有调解好就开庭的。我在网上查过一般2个月就能等到结果了。可2个月后等来的却是调解协议,当时我也不懂就答应了。后来拿到法院的调解协议书,上面说他们2个各自赔偿19500元6000元,要在9月30日以前把赔偿款给我,可今天都10月8日了,打电话给法院说让我在交500元强制执行。当时我是请的律师的,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

2018-12-05 21:37: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交通事故同等责任赔偿:
    1、如果双方都是机动车,赔偿方式是,双方用各自的交强险赔偿对方,交强险不够赔偿的,超出部分,对方赔偿50%,自己承担50%,如果双方谁有保险,就可以用保险公司赔偿。
    2、如果一方是机动车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行人,机动车损失方50%由对方赔偿,另50%由自己承担,有保险就保险公司赔偿。机动车一方先用交强险赔偿对方,超出部分各自承担50%。
    交强险赔偿项目及限额,对方财产2000元,对方医疗费用1万元,对方死亡残疾、误工费、护理费等限额11万。
  • 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依法作出的,作为证据是有效的。但民事诉讼时效已过,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理、审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调卷公函之日起三日内,或者按照其时限要求,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移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3.《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及赔偿比例
      
    一、保险公司在保险最高限额内优先赔偿。目前,交强险有责赔偿的限额是12万元。无责限额是2万元。
      
    二、保险责任限额以外的部分,根据交通事故是发生在机动车之间还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作区别对待。
      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1、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属于交通以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形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7、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注意: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按照下列比例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至90%;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至70%;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30%至40%;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至30%。
      属于交通以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或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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