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公司的房屋产权单位——XX有限公司正常向我们提出终止租赁合同的要求,并已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收回出租房屋,因此公司领导会议决定,从2015年12月1日起停止公司在XX的经营。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自通知日起再向您支付一个月工资,并还将一次性支付您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请于2015年12月20日之前到所在部门办理离职手续并领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从2015年12月31日止,您将于公司完全解除劳动关系。
2015年11月30日
我想问下律师您,公司的终止合同行为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