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5年5月2日在施甸县雅步楼梯经销商下订单购买实木楼梯。2015年11月底楼梯安装完毕,现场验收的时候发现楼梯踏板大量拼接,楼梯有的站柱长短不一,楼梯出现大量缝隙等问题,向经销商提出要求其对拼接踏板、有问题的站柱进行更换,同时处理好大量缝隙,安装不当等问题。经销商拒不处理。

2016年1月初,我投诉到云南省雅步楼梯总经销商那,总经销商到实地调查了以后,提出了解决方案。我们三方签订了协议,约定在3月15日以前重新对有问题的踏板站柱下料,并由总经销商派安装师傅下来进行处理,违约一天罚金100元。可是现在到了3月底,当地经销商迟迟不给总经销商打货款,导致材料一直没办法出厂。同时,他又欺骗我们厂家没做出来,师傅没办法安排等。最后总经销商破例把材料发下来,可是当地经销商私自请了一个安装师傅来骗我们是厂家派来的师傅,最后因为材料尺寸错误又再次返厂。后来通过我联系总经销商,他说如果当地经销商不付清货款,就拒绝发货。事情一直这样拖着。

我想请问一下,我该怎么办?已经找过当地消费者协会,但每次协商过后,当地经销商一直不履行协商内容!

消费者维权
2018-12-08 06:35:0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这位朋友: 你的情况可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 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电话是12315。
    所谓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 ,从而提出的书面或者口头上的异议、抗议、索赔和要求解决问题等行为。
    为了规范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程序,及时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消费者投诉可以采取电话、信函、面谈、互联网形式进行。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有以下内容:
    (一) 投诉方及被投诉方基本情况。投诉方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应当向消费者协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 具体的投诉内容。
    损害事实发生的过程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
    (三) 具体的证据。消费者有义务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消费者协会一般不留存争议双方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
    (四) 具体的投诉请求;
    (五) 投诉的日期。
  • 《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是《消法》对欺诈性损害行为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惩罚性赔偿金是指由侵害人向受害人支付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赔偿费。这对受害人来说具有充分弥补其损失的作用,对于侵害人来说具有惩戒功能。在我国《民法通则》等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中实行的是实际赔偿制度,没有关于惩罚 性赔偿的规定。
    《消法)所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对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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