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老公朋友买车,这个朋友在银行找了熟人贷款,请我老公在10年3月作为担保人合同上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3年,11年7月这人是最后一次还款以后就拖欠,拖欠几个月后的11年12月,银行找到我家,我们多次找当事人,那时还能联系到,但就是不还款。12年年初我们让银行起诉,银行说已起诉在等上面批,我们一直等到现在担保期限满了银行才起诉,前天开庭了。但那人已经跑了不知去向,车估计也被当事人抵债了。开庭那天结果与我们很不利,我们听人说担保法上有规定,有物作担保银行应先执行物,但审判员有点向着银行吧,说有担保法还有物权法,我想问问这里有没有冲矛盾。还有当时签订合同上有这么一条:借款人提供了抵押担保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先于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担保承担保证责任。不知道这一条款与担保法有没有冲突?我能不能就这一问题在法庭人认着这一条必须先找物。还有找物是不是应该银行找,因为找不到人帮忙,银行方与法院是经常打交道的,这个银行的人和借款人又认识,我怀疑是不是串通好了的,我感觉我像是被骗的感觉,很无助。不知道当时还没到期的情况下我提出起诉银行有没有责任?另外这个借款人同时也在同一行有房贷贷款,银行也在起诉中,银行是不是可以拍卖或强制拍卖这套商品房,还掉银行的房贷剩余款能不能偿还本次车贷担保的债务。关于车子不知去向,已过了两年没年审了,但在还开着,托人在车管所查了此车最近还有违章记录,我怎么样才能让公安介入来调查定位帮我找到车。谢谢了!

2018-12-08 11:05:1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车贷担保人条件有:
    1、除担保以外,没有参与车贷整个过程,与整个车贷无牵连;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和资产,具备代替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能力;
    4、在当地有固定住所,具有本地户口或居住证明;
    5、个人征信良好。只要同时符合以上条款的个人,就可以担保。
  •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 一、要看你的担保是什么担保,才能确定你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1、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2、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两种担保的法律后果;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法律依据:《担保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特点


    (一)送达难,审判周期长。

    金融借款诉讼案件最先面对的问题就是送达问题,由于涉及被告人数越来越多,除了债务人,还可能有众多的保证人。企业债务人资金链断裂,对外负债累累,负责人常常下落不明,企业更换办公场所甚至人去楼空。而对于向自然人送达诉讼文书更难度不小,不少自然人早就更换了当初在银行留下的手机号码,或者虽然接电话但迟迟不去法院签收传票,有意拖延案件进展程序,由于法院的诉讼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导致大量案件采取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方式,案件审理周期自然被拉长,严重影响了后续程序的开展。


    (二)案件普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金融机构胜诉率高。

    金融机构对外贷款都会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保留完整的书面资料并做好档案的收归与管理,在诉讼中掌握着主动权。对于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的,一般对借款的事实都会表示认可,但是由于没有还款能力希望银行方面给予延期还款或者减免利息。此外由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公告送达率较高,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居多,法院直接根据金融机构提供的证据材料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

    (三)判决生效后,案件普遍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债权实现率低。

    案件不论最终以判决结案还是调解结案,负有还款义务的当事人很少在规定期限内能够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不少当事人在执行阶段拒绝接电话,采取回避的态度,因此绝大多数案件最后还是要进入执行程序,但是由于不少金融借款借款纠纷案件中涉及的抵押房产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导致执行程序不得不暂时搁置,“执行难”也是法院面临的普遍性难题,再者房地产市场近几年的低迷,抵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低于原先评估价值的情况居多,导致金融机构债权受偿率低。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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