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大家好!

有件事搞的我寝食难安,那是2006年的事了。我老公有个朋友,当时是在办加气站(也是和别人合伙,合伙人是法人,公司注册为陕西铭成科公贸有限公司)。由于资金不是很宽裕,欠别人的借款我老公做了担保,担保了10万元。我们一直也很希望她们尽快建起来,她们也开始筹划,就开始谈到工程和绿化。

于是我老公找到了认识的一家绿化公司,绿化公司也通过调查和了解,希望干这个加气站的绿化。可能也是干活心切,说好先给“加气站的老板”(也就是我老公的朋友)拿钱,我当时也不知道他们怎么说的,绿化公司直接把钱1万元打到我老公的帐上,因为绿化公司和我当时都在一个地方,而我老公和铭成公司在西安。钱打完之后,绿化公司马上找到我,说是给我老公了1万元,我当时也不知道是什么钱,怎么回事,只知道他们是生意上的往来,我就电话和老公核实了一下,给绿化公司打了张欠条。

后来,在2006年的7月份,因为各种原因,我回了老家,过了几个月,老公也回老家了。拿回来一张欠条,大概意思是因为我老公的担保,别人逼他写了欠条,还有好多的费用和损失,所以总共写了15万,并在2006年10月31归还。欠条上当时的三个合伙人都签了字。而那个铭成公司一直没有开工,我们一直在找他们要钱,因为我们其实也一直被别人追着要钱。

现在是绿化公司把我个人给告上了法庭,因为我当时打个张收条。我现在不知道该如何处理?请教这个问题。

还有到最后因为我们回了老家,再去西安时就找不到铭成公司和她们所有的人了,不过去年我们紧张时,她们还给还过几千元,直接打到卡上的。

现在听说他们的加气站开工了,不过好象是卖给了别人,我们也找不到她们人了,电话打通她已不承认是她本人!

这个问题又要如何处理?

请教了!!!

2018-12-08 20:28:2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如果法定代表人借款是用于个人支出,之内起诉法定代表人个人;如果法定代表人借款是用于法人经营,可以将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一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债务人以个人名义借款,虽然声明将借款用于楼房开发,债务人也是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开发公司与借款无关,债权人不能起诉开发公司承担偿还债务。对于债务,债务人不按约定偿还债务的,作为债权人应当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按约定偿还债务。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民间借贷,由借贷双方约定还款期限。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视为没有期限,债权人随时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发还借款。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债务人不偿还,债权人必须两年以内起诉法院,否则会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院支持
  • 通常情况下,有欠条可以起诉追讨。一般欠条需要有辅助的凭证予以增强证据效力。这样的案件要注意的问题一是诉讼时效为2年,二是拖欠的货款相对应的凭证,如果欠条是对货款的后期确认,那么欠条就可以独立作为证据提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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