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

本人在2008年3月份出售给李某一批货物(价值4.3万),当时口头协议半月后付总额50%,三个月付清。在半月后找李某要货款时他讲货的质量不行要推货,实际不质量不行是行情掉价,我没同意他在也没说质量不行的事。50%的货款也没付。一直到8月份我弟弟上学他付了1000元,在10月份我的家人住院看病他又付了2000元。后来我一直催他付款,他讲没钱,理由是他把货又卖给别人了,别人一直没给他钱,他没有钱付给我。他并不是没有还款能力。这样一拖再拖我实在受不了。

欠条是李某的儿子写的,欠款人是李某的名字(是李的某儿子写的)。

请各位律师帮帮我,现在我急需用钱,让他尽快还款。谢谢谢谢

2018-12-11 04:03:3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是债务人未出具欠条,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要回欠款:
    第一,直接找债权人协商,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找中间人从中调解,达成书面的还款协议或者直接还款;
    第三,收集其他的欠款证据,比如银行转账记录,或者双方交易的记录等去法院起诉债务人要求还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 债权人会追究其法律责任,会申请强制执行担保人担保的财产。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第1条 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2条 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转移利润的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经法院裁决同意的;  
    (二)有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  
    (三)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债转股。  第3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关联方之间的含有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原则上债权人不得确认重组损失,而应当视为捐赠,债务人应当确认捐赠收入;如果债务人是债权人的股东,债权人所作的让步应当推定为企业对股东的分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一条第
    (二)项的规定处理。  第4条 本办法所称公允价值是指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公平成交价值。
  • 债务追讨需要:
    1、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借贷合同等书面证据。没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2、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担保协议的应提供书面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
    3、有抵押物的,应提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款数额、存放地点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证明材料。
    4、提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和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明材料。
    5、关于共同被告的相应证据,如列夫妻另一方为共同被告,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股东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的相应证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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