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1年冬天,我的客车与对方小型载客车相撞,我的客车上一老人受了重伤,对方车辆一死三重伤,包括司机自己也受了重伤。交警到场划分了责任,对方负主要责任,并且由我方先预支了对方车辆死亡乘客3万的伤葬费。2012年冬天,交警协调解决这次交通事故,当时协调无果。现在我方客车上受重伤的老人已经由我方付完了所有的费用。前不久,保险公司催着结案,可是对方司机一直不出面,对方死亡乘客也一直不来结案,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呢?

2018-12-12 06:17:1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 交通事故结案主要有几种:

    1、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书》,并分别送交当事人。双方到交警部门办理结案手续。

    2、双方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双方到交警部门办理结案手续。

    3、调解未成功的,应当填写《调解终结书》,送交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时候一般就走民事诉讼的程序了。
  • 交通部门调解解决,时间短,无需支付费用。法院起诉解决,时间长,需要支付诉讼费等费用。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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