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哥哥在鞋厂工作8年,接触鞋厂用胶(可能是苯中毒)。在今年2月份得了急性重症再生性障碍贫血。并且他同厂的几个人也得了。想问问要是申请职业病应该怎么办1、是否要去做职业病检查和诊断?如果鉴定后,不是国家职业病目录中,或者是还没有达到级别的,但确实是由于工作环境引起的。那么用人单位一点责任都不用负吗?职工是否可以以 “与工作有关的疾病”、 “非职业病损害”、 “赔偿性疾病”来要求用人单位来赔偿。2、 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我哥哥是否适应这条款的情况,如果是的话,用人单位是要付医疗费的了。2、到哪个行政部门可以投诉,并要求对工厂工作环境进行职业环境检测和评估。个人是否享有这个权利。3、治疗的医药费该由谁来承担。4、治疗期间的工资如何结算,是按什么标准进行补贴,职工都是计件工资,每月不一样,每月平均工资在1000左右。5、医生说这个病治好了也不能从事以前的工作岗位了,老板也说等职工病好了,也不再要这些职工,这样合法吗,这样用人单位要作出赔偿吗,标准是多少。以下条款是否适应。国家〈劳动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6、医生说此病目前治好,以后也很容易反复发作,那此职工离职后,又发作了,用人单位是否要负责,或者是在离职前和老板一次解决。有什么的标准。

2018-12-13 16:07:4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工伤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伤期间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否则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要支付二倍经济赔偿金的;

      
    2、赔偿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8条;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病假假期。具体标准是:  职工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三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位24个月。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月的按24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月的按30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农民工还享有女职工产假、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的权利。
  • 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因此,若你没有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若丧失劳动能力,则企业可以解除合同,同时按照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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