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个开五金店和卖饲料的人,我姓侯,在揭西县。事故发生在2011年4月30日上午10点5分,有一辆深圳的人拖头货车冲到我的门口,把我的货物和铁门铁皮什么都撞坏了,一事间交警照相拖车,保险公司也来照相留案(车主买的是深圳平安保险全保的)。过了好些天,到了5月6号,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一起过来点数,可是保险公司记差了一些货物却老是推时间,害得我没能把档案交给交警和物估价局,让我的生意这么多天没能做,因为案发现场没去动,害得我得叫保卫什么的来看门,这点让我很生气,而肇事者也托他的老婆下来谈判,可是他全部的意见就是保险公司赔,他就赔,保险公司不赔他就不赔。我现在是生意不能做,连资金都周转不了,而且每晚都得在门口睡。。我是不是应该起诉他呢??这样才更快能赔钱

2018-12-15 13:50:4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有保险的肇事车驾驶员,车主是否还需要承担责任要看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是否能完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诉讼: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 最高人民法院有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您可以要求死者家属提供死者生前工作、生活情况证明。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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