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成都南玻集团做操作工,签定了劳动合同,合同上注明了8小时/日。每周5日的时间工作制,每日超出8小时后的加班工资计算是平常的1.5倍,假日加班是2倍,法定假日加班是3倍。

我们现在每日工作12小时,每月运气好还可以请2天的假(就是工作28天)

其实单位上部也有文件公开公布必须安排工人每月不得少于4日的休假日,可惜到生产部履行确是:工人想休息就得请假,还不怎么好被批准。

我就想问下关于这工作时间的问题,劳动法方面可否进行维护?

加班费我也不愿挣了,因为单位是倒班制,特别是上夜班,从20点工作到次日08点,非常累,白天觉也睡不好,晚工作又得打瞌睡。

问题补充:?

加班工资,单位都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了支付的。我最主要就是想了解在这种情形下,单位要求工人作每日加班4小时,每周六、日也加班工作。其实每月休假都是靠自己请假产生的,单位根本没主动安排,除法定假日外,但休假也有限度,就是每月2日左右。像这种工作时间能得到法律法规的允许或支持吗?

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手里也持有另一份,其中明确注明了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5日。

还有就是在签署合同时,附带一份保密协意,规定员工不得把自己的工资情况透露或告知给他人,若经发现给予2000元人民币的处分,这能得到法律的允许或支持吗?

一、倒班制,是你们单位的规定,是对你工作的一种安排,你如果是身体健康,没有什么特殊的情况,是需要服从单位安排的,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倒班我并不在呼

二、对于加班,我国法律有《劳动法》进行调整,一般的加班是要给加班工资的,就是你自己说的百分比来计算,没有错。----加班费单位是按照法规付请了的

三、我国法律有规定,你可以通过仲裁程序去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法律有明文规定,加班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在保证你们健康的情况下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绝对不能超过36个小时。----我现在最关注这个,因为我每月工作28日,每日工作12小时,这算超时工作吗?

2018-12-16 19:53:0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法规定,一周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0个小时,但必须保证至少有一天的休息.你们单位如此安排,一周累计工作时间45个小时,已经超过了40个小时的规定.但劳动法也有规定,一个月加班时间不能超过36小时新劳动法规定最小工作年龄是16周岁 其实2008年版的新劳动法内容并没有涉及到工作的合法年龄的详细规定,就算是1994年实施的劳动法,也只有对女职工及未成年人的用工有具体的,偶不知道你要问的是不是未成年人招聘的问题?如是,那我知道,有关未成年人(即童工吧)指的是年龄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这是在1994年版的劳动法中有严格规定的,任何用人单位不可以招收年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具体请看回1994版的劳动法的第15条和第58条,此外在2004年还颁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动保障部门监察机构的职责,强化监察执法手段,为查处包括非法使用童工、侵害未成年工合法权益在内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最低就业年龄标准,禁止任何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对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新劳动法规定最小工作年龄是16周岁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收养人应提交以下材料才能收养小孩:
    1、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2、领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领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此外,领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的,并应当提交计生部门出具的领养人的生育情况证明。
  •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