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涉及一起遗产继承纠纷,下面作详细阐述。

主要涉及人:本人以及本人的外公;

主要涉及财产:一套房产以及本人母亲去世后所得的一些财产;

事件详细过程:本人家庭以前是个很好的家庭,父母双方都是教师,后来却相当的不幸,最开始,是父亲在外生意失败,落下很多账(上百万),加上在外有外遇,背叛了母亲,为了躲避追讨钱财一直出逃在外,与此同时,家里不时有人上门索取欠款,母亲深受心理身体双重伤害,病魔缠身,最终不堪重负,于本人17岁时自杀,写下遗嘱和告家人信(后面写上内容)。

(这里有个前提,母亲自杀之前已于父亲离婚并有离婚协议说明所有财产均为母亲所有,自然房产所有权在母亲手上)

当时,怕追债之人再次到家索要钱财,在本人母亲去世之前便与家人商量达成意见统一,卖掉XX花园的房产,然后另选地方安顿家庭,不料未卖出房产之前,母亲便自杀去世,最终受委托的外公便卖了房产,所得26万(2006年11月),后来于次年3月在当地另外一个区域买了一套更小的房产,花费9万,在确定房屋所有权的时候,外公以本人当时未成年,以及防范本人父亲的无故追讨为理由,请求把房产写上自己的名字,本人当时被家庭的悲惨冲昏头脑加上当时认为外公言之有理,便答应了。后来,外公还依次掌握了母亲去世收的礼钱(共计1万5千元左右)以及母亲作为教师去世后应得的福利待遇(共计2万5千元左右),并对本人声称:"你现在还小,这些都是你的,我不会乱用,以后会还给你."

在这一系列问题中,外公出工出力,帮了本人很多忙,但本人认为,这不足以作为其霸占财产的理由,而且,母亲和我一开始是很信任外公的,本人就没多想,直到后来,母亲去世,本人高中毕业考上大学时,外公拒不出钱,导致本人读完第一学期便辍学,这与母亲遗嘱以及期望背道而驰,如今,本人马上年满23周岁,即将结婚,遂提出对房产的过户要求,以及归还当时母亲去世后的一系列财产。然而,外公却一再推辞,声称如果将他惹冒火便会将所有财产归为己有,本人深感被蒙蔽与欺骗,更加不能答应其无理要求,于是向律师请求帮助,有几个问题想得到答案:

1、本人是否可以有资格索要回那些财产?

2、那些财产如果能要回,是否还有外公的一份?如果有,外公能拿多少?

本人手握房产交易证据,母亲致家人信以及母亲的亲笔遗嘱;

下面把遗嘱写上供律师参考:

??????????????????????????遗嘱

我死后,XX花园的房子一套归我儿子XX所有,我委托我爸把它卖掉,卖了的钱供儿子上大学。????????????????????????????????????

??????????????????????????????????????????????????????XXX

???????????????????????????????????????2006年11月25日

2018-12-17 14:25:3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你好,你想了解继承纠纷案由主要是为了解决财产分割的问题。继承纠纷可分成两类:一类是非侵权纠纷,如继承人仅对遗嘱的效力、遗产的范围和数额、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等问题认识不一而产生的纠纷。
    另一类是侵权纠纷,即因发生侵害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为,如:非法取消继承人、受遗赠人资格的行为;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行为;非法处分未分割的遗产的行为;非法扣减继承人应继遗产份额和遗赠财产的数额的行为;法定代理人损害被代理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为;遗产分割时,未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的行为;非法剥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依法可以分得遗产的权利,或者非法扣减其应得的遗产份额的行为。
    这些继承纠纷均可依法进行处理。
  • 你好,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按法定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您好!您父母去世无遗嘱,您可以全部继承您父母的遗产。,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一、需要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的,否则房产部门一般不予更名;
    二、当事人申请办理房产继承公证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学死亡证明、户籍注销卡、死亡注销页)。
    2、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价值评估单。
    3、全部法定继承人的户口、身份证(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4、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独生子女证、出生证、人口卡、注销卡等相关材料。
    5、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
    6、被继承人夫妻先后死亡的,应提供后去世的一方的丧偶未再婚证明。(一般由区民政局和区档案馆出具)。
    7、证明。在哈尔滨公证处领取表格,填写被继承人的配偶(包括原配偶和再婚配偶)、子女(包括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及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情况,到继承人或者被继承人单位盖章。
    8、继承人或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或人事档案复印件(通常为职工登记表或者是职工履历表),复印件由档案保管单位在每页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人事部门章,档案内容应包括被继承人的全部法定继承人情况。如确无人事档案,可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包括被继承人全部法定继承人的户籍底卡,由派出所盖章证明。
    9、证人一名(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要求:无亲属关系)。
    10、如果有遗嘱公证书或者其他形式遗嘱的,提供遗嘱公证书或者其他遗嘱;
    11、公证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注意:全部法定继承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否则应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