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前几天我儿子在教室被同学推倒,头撞到课桌上摔破了缝了11针深到额骨。详细情况是早晨8:05我把孩子送进学校,到教室后把书包放下后就拿了扫把到这个同学坐位旁叫他一起去值日那天该他们值日。这个同学书桌上放了一个玩具,我孩子拿了起来。这个同学站了起来一把推倒了我孩子,其他同学看到我孩子留好多血吓的跑去叫班主任这时老师在办公室。我孩子自己到水龙头把满脸的血洗掉的,同学给他的卫生纸把伤口捂住。(这是事后孩子告诉我的听了我的心都碎了)班主任给我打电话的时候我孩子进校大约有10分钟,老师说:孩子头摔破了我马上带他去医院。我当时心里的念头是可能破了一点皮吧(因为我孩子是很斯文不调皮的性格),我说:我没走远(因为堵车)我这就回去接孩子,见到孩子用卫生纸捂着额头没有血我以为不严重,但老师说不要看要缝针。到了医院看到了我孩子的伤口我傻了,心里的念头就是我孩子破相了。老师联系了对方家长也到了医院,他们拿了医药费大约1000元。但是我孩子破相了我要求进一步治疗进行美容修复手术(要在半年以后才能做而且不在本地),对方家长可能感觉费用高说:责任不光在我学校也有责任,我给老师打电话老师说:他已经向校长汇报,校长说学校没责任1.不在上课时间2.以前对学生做过安全教育。请问主要责任在谁,学校有无责任该负多少责任,对方家长该负多少责任,我是孩子的监护人有无责任如果有该负多少责任。我应该要求哪些补偿?。谢谢回复我是一边写一边哭我的心已经碎了。。。。。。

2018-12-18 11:18:5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责任在造成该人身损害结果的侵权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 原则上讲,主要责任一方要承担超过50%以上的赔偿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双方都为机动车,一般按照主要责任方70%、次要责任方3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一方,先由对方车辆投保的交强险予以赔偿(不划分责任),超出部分再由你方自担30%、对方承担70%的比例确定对方的赔偿责任和数额。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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