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今年9月1号和公司签订的试用协议,试用期三个月,满后就转正签一年的劳动合同。但是我今年12月1号试用期满后,公司一直拖着没签劳动合同,在12月25号早上突然打电话就说公司资金问题,所以长沙的公司并到北京去了,我们工资就结算到24号。现在针对这个情况我该怎么和公司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我这两天看<<劳动合同法>>,发现第十九条规定了试用时间,我们公司的应该是不能超过两个月的,那我们这个该怎么办呢?
还有就是我们签得试用协议是有效的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18-12-18 12:39:0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