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家个体经营五金店商户。于2009年8月份a公司的采购经理何先生通过网上联系我们,并传真需采购清单至我店,商讨好收款及时,需求量保证每月不少于3万的订单(全为口头保证,并没有订立合同),我店只能开3%的税等等,就开始给a客户送货。送三个月的货,开始收货款3229元,就向何先生取得开票资料,当时他一定要我们开17%的增值税,可我们只能开3%的增值税(一开始送货的时候我店就很清楚表明只能开3%的税),多次找何先生对帐,都被以各种借口拒绝。为了这事一直拖到2010年春节后,我至电何先生,了解到a公司已b公司被收购了,而他也被调走了,之前送货单上签名的余先生也被调走,只剩下使用我们货品的刘先生。当时何先生要我直接找他的秘书吕小姐对帐,确认开3%的增值税发票。b公司正式收购a公司为2010年3月12日,而发票15号开好的。收发票为b公司的财务经理刘小姐,她说正在交接期间,还不能确认哪一方付,要两月后一定会有结果。两个月后,b公司称确认不归他们付,与他们无关。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请多多指点。 我是一家个体经营五金店商户。于2009年8月份a公司的采购经理何先生通过网上联系我们,并传真需采购清单至我店,商讨好收款及时,需求量保证每月不少于3万的订单(全为口头保证,并没有订立合同),我店只能开3%的税等等,就开始给a客户送货。送三个月的货,开始收货款3229元,就向何先生取得开票资料,当时他一定要我们开17%的增值税,可我们只能开3%的增值税(一开始送货的时候我店就很清楚表明只能开3%的税),多次找何先生对帐,都被以各种借口拒绝。为了这事一直拖到2010年春节后,我至电何先生,了解到a公司已b公司被收购了,而他也被调走了,之前送货单上签名的余先生也被调走,只剩下使用我们货品的刘先生。当时何先生要我直接找他的秘书吕小姐对帐,确认开3%的增值税发票。b公司正式收购a公司为2010年3月12日,而发票15号开好的。收发票为b公司的财务经理刘小姐,她说正在交接期间,还不能确认哪一方付,要两月后一定会有结果。两个月后,b公司称确认不归他们付,与他们无关。<p>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请多多指点。

2018-07-18 05:07:3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万一发票开错了,怎么办?开具增值税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增值税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什么是作废条件?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发票已跨月或不符合作废条件,该怎么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应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 一般纳税人除以下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余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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