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企业正在考虑是否要与重要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想请教一下律师:如果与员工签订了此协议,但企业在执行过程中想提前解除此协议,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了,企业该对此员工负什么责任?是否员工也可以提出要求企业给予相等的违约赔偿?

???谢谢!

2018-12-18 21:05:5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经济补偿金是竞业限制的必要条款,法律用语是应当,也就是必须,所以无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条款无效。
    2、补偿金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具体金额没有法律规定,如果你们协商一致了应当遵守,如果没有协商一致你认为偏少可以不遵守,但是不能拿了补偿还不遵守。
    3、合同的附件签署应当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附件的签署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只有名称的不算签署和合同附件。
    4、电子版的合同可以认定为合同的一种形式,但是必须要有签章,如果没有签章则不认定签订了合同。
    5、更改了合同内容的视为新合同,新合同如果没有协商一致,合法签章,不失为签订了,所以没有法律效力。
  • 竞业限制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竞业限制期必须是员工离职后开始计算,这里的离职包括员工自己辞职,也包括公司因各类原因辞退员工。
      
    (二)竞业限制期最长不能超过2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三)竞业限制期内公司必须按月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四)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与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否则该约定就是无效的。
      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算。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同时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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