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在2010年6月5日从农信社用房屋抵押贷款.借款11万,三年期.还款方式是一次性.当时利率是6.75厘利息,即是每月利息742.5元.放完款.信贷员告诉我,主要每月21日前按时将利息存入银行卡.银行就自动扣除了,你不用来银行交.于是我每月都在20日前按时将800元存入卡待扣.2012年9月份我接到信社打来电话.他说我是新接手你的信贷员.之前的信贷员一个内退了.一个升职了.现在由我跟你的贷款事项了.他说我发觉你上月的钱还差几角.不够扣你要注意啊.我大吃一惊.每月都存多57.5元怎解不够扣呢?在2012年10月11日的时候我亲自到农信社去查询,我被告知你已上了黑名单,已有五次不良记录,原因是逾期不交够利息.可能是利率上调了你每月存入的钱不够扣造成的.我说利率提了为什么不告诉我.你们应在我第一次有不良记录就要有通知我了.为什么二年多了才第一次打电话比我呢?我存的款不够扣你们难道不知道吗.难道你们没有责任告诉我吗?信社的人说那是前任信贷员的事了不关我事.我想,我应去法院告信社玩忽职守罪.要求人民银行解除我的黑名单.请问,行得通吗?

2018-12-18 22:13:5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产生罚息,加收50%的利息
    2.产生不良信用记录,影响今后的贷款和办理信用卡
    3.无法享受贷款优惠,甚至已申请不到贷款
    4.拉进黑名单,子女无法上重点学校
    5.影响个人职业生涯
    6.银行发律师函,到法院起诉
    7.判决下来后,会强制执行
    8.情节严重者将受到法律制裁
  •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银行借款是指企业根据借款合同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所需资金的一种筹资方式,又称银行借款筹资。借入所需资金的一种筹资方式,又称银行借款筹资。按借款是否需要担保可分为信用借款、按借款是否需要担保可分为信用借款、担保借款和票据贴信用借款是指企业不需要的提供抵押品。
    信用借款是指企业不需要的提供抵押品,仅凭自身信用或担保人的信誉就能取得的借款。由于贷款风险较大,用或担保人的信誉就能取得的借款。由于贷款风险较大,债权人通常需要提供利息率以获得风险补偿,债权人通常需要提供利息率以获得风险补偿,而且往往附加一定的限制条件。
    加一定的限制条件。担保借款是以特定的抵押品为担保而取得的借款。如果借款到期,企业还不能偿还,取得的借款。如果借款到期,企业还不能偿还,银行等债权人可取消对抵押品的赎回权,并有权处理抵押品,权人可取消对抵押品的赎回权,并有权处理抵押品,所得款项用于抵消债权人的所欠本息。
    款项用于抵消债权人的所欠本息。票据贴现是指企业以持有的未到期的商业票据向银行贴付一定的利息而取得的借款。
  •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在我国,根据借款合同出借人的不同,可以将借款合同分为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所谓民间借贷,通常是指自然人之间的为了互助互济而签订的借款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通常具有下列特性:
    (1)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生效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之外,还要求实际交付货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