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尊敬的法律咨询网律师:

?????首先给你们拜个年,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往事如意,虎虎生威!你们一直热心为老百姓提供法律咨询,深得广大人民群众心!?

?????我叫欧阳溢,家住湖南省衡山县新桥镇石仓村,务农,证件:430423198311057016,电话13055060600。本人于2009年3月28日购买了一台湖南中天龙舟农机有限公司(电话0730-5224068,传真0730-5222522)生产的4LZ-18型收割机,在农忙季节出现了严重的质量和制作缺陷问题,厂方未给予及时满意的服务(部分重要问题至今未解决),错过了收割黄金季节导致大片水稻田未收割(估计不下200亩),还造成了本人严重的经济损失。?质量问题详情于下:2009年7月7日开始收割早稻,新机使用第5天发现收割机柴油机油底壳破裂,两天需加油一次,一次两桶(80元一桶),厂方当时承诺一个礼拜更换油底壳。后来多次与厂方联系,至今未给予解决此事,本人购买机油达2000元。?7月23日(收早稻180亩过后),发现行走地轮损坏(更换206轴承40盘),厂方说是三包外不给予维修,由于农忙季节本人只好请当地车工修理,花修理和材料费达1000元。?8月30日开始收中稻,发现输送槽卡稻草严重(其它品牌同型号收割机无此类现象),严重时每收割5米就要花10分钟清理一次输送槽,而且此问题造成输送槽损坏严重(修理费达1000元),厂方至今未给予处理(本人打探到使用同种机器都有此类问题),收割机无法正常使用,导致错过了收割黄金时间大遍水稻未收割。?10月2日发现收割机变速箱漏油严重,厂方派维修人员修理,至今问题未解决,本人向变速箱加68号液压油3桶,花费1200元。?10月20日发现行走履带有严重异常响声,(新机器使用就有,只是不严重没有太在意),厂方派维修人员未检查出原因,第三天履带损坏(厂方更换了履带),更换新履带后故障依旧(厂方维修员说此问题无法修理属机器不合格),至今无法修复。?2009年10月5日,变速箱一档档位轴承损坏,厂方修理但不负责材料。第三天二档档位轴承损坏(两问题属同一现象),厂方维修员说是变速箱内轴承不合格,本人害怕此问题频繁出现耽误抢收,要求厂方更换变速箱总成,厂方答复只肯修理不肯更换变速箱总成。收割机一年收割时间只有40多天,小问题繁多修理次数难以估计。?

?????2010年1月本人求助当地工商和农机部门要求经销商和厂方换机和赔偿损失。他们只是询问了经销商并未进行实质考察就搪塞本人:购机没有发票合格证,保修卡也未填写,收割机有质量问题属正常,造成的损失属无形,如果有质量问题只能要求经销商和厂方协商修理,赔偿和换机要求不能成立,投诉不受理。后来本人通过一些维权网站帮助,厂方害怕影响2010年补贴中标,委派了两名工作人员和经销商到我家,气焰嚣张:“本人要求的换机和赔偿是无理取闹,在湖南境内收割机厂很有势力,厂方和工商农机部门有利益往来,媒体可以用钱解决,投诉无用”。老实的父亲无奈与其妥协,并签订了一份只肯修理的协议,还要求本人全家保密不得再与媒体联系,否则协议无效。本人得知此事很气愤,与厂方联系:收割机是本人名义购买,父亲签订的协议本人不承认。?本人认真学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务院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没有给我发票和合格证没有填写三包卡都是违法违规行为,机械质量和缺陷造成的损失必须赔偿本人,农机产品同一部件修理两次和送修40天未处理必须给我更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媒体有责任对我的消费维权进行舆论监督。?法律友人告知本人:农机投诉程序复杂,维权工作十分麻烦,收割机厂又是湖南本省企业,地方政府大多不想卷入其中,上诉法院怕得不偿失,只能忍气吞声。

??????收割机花了37000元,是全家人好几年辛勤耕作攒下来的。2009年我家4口人投入了我的收割工作,农忙季节烈日炎炎,收割劳动强度大,工作十分辛苦,因为收割机质量问题我和家人的汗水没有得到相应的经济效益。2010年又是新的一年,看到别的农机用户正运筹帷幄准备大展拳脚,我却因为机器质量问题担忧,心里就有种一筹莫展的感觉。恳求你们帮帮我!!

消费者维权
2018-12-19 07:12:5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三包政策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退货、更换、维修”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

    三包政策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 质量问题退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之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中规定: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那么经销商就不能以租赁为由要求交纳相关费用,你与经销商之间不存在关系,而是买卖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 产品质量事关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近年来少数不法商贩生产伪劣产品,坑害人民。   
    (1)2007年,东北某大学大一新生买暖壶,结果壶底脱落,被开水烫伤右脚。这 产品质量 名新生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暖壶,结果暖壶出现问题,责任在于商家,老板最终接受了赔偿该新生的要求。   
    (2)2002年“黑心棉事件”曾经震惊全国。再生棉被用于制作棉衣、棉被等物品为人们生活所用,就成了百姓俗称的“黑心棉”。它粉尘大又经过一些硫酸等化学物质的漂洗,容易对人体造成极大的损害,因此在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颁布的《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中,将再生棉列为絮用纤维制品禁用的原料。但是仍然有少数不法分子铤而走险。   
    (3)2002年,我国广东、广西等地查出“毒大米”数百吨,根据“毒大米”样本检验结果,黄曲霉毒素的含量严重超标。过量食用被黄曲霉毒素污染的食品,严重者可在2至3周内出现肺水肿、昏迷等症。   
    (4)1998年1月,山西省文水县发生了震惊全国的“
    1.26”假酒案,致死22人。犯罪嫌疑人使用含有剧毒甲醇的工业酒精勾兑白酒,并且出售。最终被判处死刑。   
    (5)1995年12月,湖南某位市民陪同家人到一家火锅店,使用的劣质煤气炉突然爆炸。脸部被大面积烧伤,导致毁容。   
    (6)受人喜爱的“油炸臭豆腐”也不安全。2007年,深圳十多家臭豆腐制造工厂为增加豆腐的臭味,竟使用粪便腌制。做好的豆腐还要用布包好埋在粪堆里。导致3名工商人员前去查处时,当场呕吐。   另外,为了染色,不法商贩在臭豆腐里面还加入了有毒的亚铁盐。   
    (7)2006年“地沟油”事件 “地沟油”是一种质量极差、极不卫生的非食用油,它含有多种毒素,流向江河会造成水体营养化。人畜一旦食用,会破坏白血球和消化道黏膜,引起食物中毒,甚至致癌。长期以来,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动,非法从下水道和饭店废水中提取地沟油,并作为食用油低价销售给一些街头小餐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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