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父亲河南人,是一名教师,今年70岁。98年由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户口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同时母亲也转为非农业户口。一直居住在农村的乡镇上。母亲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家里先前承包的土地,(当时分地时是按照7个人-奶奶、父亲、母亲、姐姐、妹妹、姑姑以及本人来分的。)父母一直承包(30年承包期限,父亲为承包人)至今。我的问题是:

1、 村组现在是否有权利收回土地?为什么??如果有权利收回土地,我母亲的生活来源怎么办?我们应该怎么做?

我有一妹妹,97年出嫁,户口没有转移走,同时妹夫的户口转入我家(后单独立户)。姐姐已经出嫁,户口迁走并在所在村组取得土地。本人于96年考取大学,户口转走,并落户于城市,现在在广东打工。

1、 妹妹和妹夫一直没有参与耕种土地,请问妹妹和妹夫现在是否有对该土地的承包权和使用权?如果有,他们应当分得多少土地?

2、 姐姐和本人是否有土地使用权和承包权?

3、 如果要维护父亲的土地承包权,应该怎么做?需要到什么部门寻求帮助?

4、 父亲由于年事已高,所承包的土地是否可以流转?妹妹和妹夫阻挡,我们是否可以什么渠道和途径阻止妹夫和妹妹的要求?

我家先前有7亩土地,由于爷爷、奶奶的去世,小姑和姐姐的出嫁,以及当时繁重的土地税赋,2000年已经退掉4亩,现在还有3亩土地。

2018-12-19 10:40:3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在,就不发生继承的问题,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所谓承包土地“生不添,死不去”。若承包人死亡,作为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因为耕地不属于该户的私有财产,其承包经营权不允许继承,该承包经营合同因“户”这一主体消亡而终止,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或另行发包,或严格用于解决农村新增人口的生活用地矛盾。
    只是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回耕地时应当将土地上的收益抵偿给继承人
  •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根据我国《物权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 有。承包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集体分给农民以户为单位经营的。承包者去世,土地还在承包期内,与承包人同一户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员的,可以续包;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发包方收回土地再分配。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2、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3、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4、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5、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