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来我想贷款10000块钱,然后他给我发了个合同,还有些让我读录了音,我以为这样就可以了,后来他又让我交1000块什么保险,我没那么多钱,我说不贷了,他就说不行,不贷款就是违约,要给百分之五十得违约金不然就起诉我,朋友都说我被骗了,我也不知道咋办

2018-12-19 15:54:5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只要合同中有约定的,就可以起诉要求违约金。
      合同是合同各方合意的结果,合同一经签署并生效,就应严格履行,否则就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就是为了防止一方违约而设立的,比如约定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多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只要超过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款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论其后是否继续履行了,二者是不冲突的。
  • 一般逾期9次以上成为黑户,只有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会被起诉。
    贷款的钱不还会有什么后果:
    1.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当与贷款机构进行协商,宽展还款期间或者分期归还;
    2. 如果贷款机构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 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贷款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4. 贷款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5. 基本上不会有影响,以后按时还款即可。
  • 一般情况下,违约经的数额应当与抵押人的违约行为可能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后果相当。例如:针对“擅自处分抵押物”的违约行为,因该行为可能给抵押权人造成较大的损失,违约金可约定为债权总额的20%-50%。 贷款担保人要承担代替借款人偿还借款及利息的风险。担保责任按以下方式承担:
    1、有担保人提供抵押物的,在债务人不能于清偿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拍卖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以该抵押物的变现价值优先获得清偿。
      
    2、有担保人提供保证作为担保的,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借款时,担保人负有代为向债权人清偿的责任,这种情况下,应当以担保人的所有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3、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
  •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根据该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合同为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往往约定租赁期限,合同于租期届满即告终止,但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约定期届满时通过两种方式更新期限,续订合同:一种是明示更新,即合同当事人在租赁期间届满后另外签订一个合同,约定延长租赁期限;另一种是默示更新,指租赁期间届满后,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表明其租赁关系继续存在。
      在不定期租赁中,只要出租人没有收回租赁物的意思表示,也没有收回租赁物的实际行为,并且仍然继续收取租金的,就表明双方租赁关系继续存续。但由于此时的租赁期限无法固定,故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