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喀什市做小生意的,因朋友恳求我帮她凑钱免灾,我没有帮,她就说没有钱也可以,让我帮她出具一张15万元的票据,她在再三恳求我,说她对完帐就把条子还给我,我刚写好放在我办公桌上,谁料想让她弟弟看见给偷走了,我是2011年7月2号出具的借条,紧接着在2011年7月12号下午法院的人说有人告我借钱不还,要扣走我的两辆车,可扣走的一辆车是我本人的,一辆是我妹妹的,他们也一起扣走,什么手续也没给我们,就直接开走了,按照法律是不是要给我们一份裁定书?于2011年7月14号就直接开庭了,我想问的是喀什市人民法院这样是不是有违法乱纪的行为,

2018-12-20 00:00:4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我国法律通常保护的债权债务关系是需要有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合法存在的。如果没有借条的的请款下,有证人或者其他法律认可的证据的,可以通过到法院起诉的方式,以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如果么有其他证据,对方当事人承认债权债务关系确实存在的,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起诉来解决。如果对方不承认该债权债务合法存在,则只能够通过双方协商来解决。

  • 一、根据法律规定:债务应当偿还。故你可以通过诉讼要回你的钱。
    二、起诉只要写好起诉状,带好身份证,到法院立案就行了,同时预缴诉讼费。开庭时出示借条。
  • 1 欠款是民事纠纷,公安机关不会受理。建议你们到法院起诉解决。但若是刑事诈骗,则是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会受理。
    2 你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证号、合同、邮件、手机短信、录音、汇款纪录等),可以到他的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起诉,及时起诉要他还钱。
  • 朋友借钱不还,该如何走法律程序?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合同有管辖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可以向出借方(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去法院起诉立案需要有原告身份证明、起诉状、相应的证明材料、并预交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中“接受货币一方”就是出借方,即出借人可以在其所在地起诉借款方当事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