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3年前(2008年底)我开始和朋友合作生意,以合同签单的形式,我打钱到他私人账户,他和客户完成一份合约后把本金和约定的收益再返还给我(收益较高),两年前(2009年9至11月全部合同到期)他的资金出现困难,就没有再签单,而是以借款的形式继续打钱给他((前期签单的本金和收益还没返还给我),约定的利息比银行高,但是低于以前签单的收益(有借条),到今年4月份又借了一笔钱给他(自己大脑进水,犯傻),用他公司40%股份做抵押(40%股份是他们公司最大的股东),本来说好6月份归还,但是到现在也只是归还了每月利息和一小部分本金,催他还钱,他总是找各种理由(听上去倒是像真的)拖延,现在更是说让我再借钱给他,我该怎么办啊??

注:他名下至少有一套房子,但是处于银行抵押状态,几辆车子(具体数量和车型不详),他爱人名下至少有一辆豪车,他爸名下有一幢别墅(实际是我朋友出的钱,用他爸名义买的,好像目前也处于抵押状态)

2018-12-19 23:58:4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借条上写利息是合法的,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民间借贷的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这是因为,贷款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而且贷款人提供给借款人的贷款金额应当符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数额,不得从中预先扣除贷款利息,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预先扣除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则要按照实际借款数额来计算。这是由贷款人对借款人担负的贷款金额应当符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数额的义务所决定的。
  •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对于公民之间因借贷发生纠纷的,债权人可持借条等相关证据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通过对借贷事实的调查落实,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判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