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于2010年4月就职于一家私营印刷厂从事平面设计工作,签订一年劳动合同。合同日期为2010年4月26日至2011年4月25日。但是在2011年3月,公司合伙人拆伙,公司法人代表撤出,将厂房,设备及员工转让于别人,于是我的社保缴纳也截至到2月份,但是新的公司尚未办理营业执照,不能给我缴纳社保。

2011年3月20日周日我正常到公司上班,但是公司领导以没有工作为由让我放假回家,但是到了下午,公司打电话以没有装卸工为由让我到公司装卸货物,本人以不是本职工作为由拒绝。

2011年3月21日,公司以我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将我辞退。而且未及时为我办理辞退手续,也没有结清工资。

直至2011年4月23日,在我不断的要求下,才结算给我2月份的工资,但拒绝为我缴纳3月份的社会保险,并且说即使缴纳也不会给我缴纳全月的,而且仍旧未给我办理退工手续,说是劳动局要求补齐3-4月份的社保,可是社保那边却说不仅要补齐3-4月份的且必须缴纳5月份保险才可以,我不明白这是为什么。

我想咨询下,这种情况下,我3-4月份保险应不应该由谁来承担,我的档案关系该如何调动。

2018-12-20 12:32:1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如果你是城镇户籍居民,可以在户籍地申请办理社保自缴费缴纳社保。
    如果你不是城镇户籍居民,你不可以申请社保自缴费缴纳社保,只能通过再就业单位续缴社保。
    如果你是农业户籍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购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如果有单位的话,由单位持你的身份证及劳动合同到社保办理。
    如果没有单位的话,自己执身份证、户口本、社区开具的灵活就业证明(如果有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也带上)到社保即可办理
  • 社保缴费就是指参加社保保险并缴纳保费的行为。社保缴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单位缴纳,另一部分是个人缴纳。
  • 公司辞退劳动者,当月缴纳的五险一金是不需要退回的。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购买的一种保险,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享受保险待遇。
    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都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
  • 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而是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  《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
    因此,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则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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